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關于加快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促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意見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6〕9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經貿委《關于加快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促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關于加快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促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意見
(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為認真貫徹十六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積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高經濟素質,實現全省工業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根據國家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有關部署和要求,現就我省“十一五”時期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工作目標和原則
“十一五”期間特別是前3年,全省工業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任務相對集中,工作十分艱巨。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突出重點,優化結構,控制增能,上優汰劣,加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建立和形成強制淘汰落后生產工藝、技術、設備和產品的制度與機制,努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優化工業結構,促進工業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工作目標是:用3至5年的時間,基本完成國家和省下達的重點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淘汰任務,并結合結構調整,著力促進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結構的優化升級,增強競爭力,全面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工作中應把握好以下原則:
(一)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要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的關系,通過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促進節約發展、清潔發展和安全發展,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實現工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扶優與汰劣相結合的原則。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分類指導,有保有壓。堅持扶優與汰劣結合,升級與淘汰落后結合,兼并重組與關閉破產結合,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促進工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全省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三)依法行政、合力推動的原則。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必須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嚴格依法辦事。要充分發揮各級、各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發揮輿論的監督與導向作用,發揮典型的引導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工作的開展。
二、“十一五”時期全省淘汰落后生產能力主要任務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第40號令),經深入調查研究和摸底匯總,確定“十一五”期間全省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和裝備有13大類、105項;需要淘汰的落后產品有4大類、15種(詳見附件)。從重點行業看,全省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的工作重點和主要任務如下:
(一)冶金工業。淘汰重點是低水平的小高爐、小煉鋼、低檔次軋機。淘汰并禁止新建土燒結、土焦(含改良焦)、化鐵煉鋼、熱燒結礦;容積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專業鑄鐵管廠除外);公稱容量20噸及以下轉爐、公稱容量20噸及以下電爐(機械鑄造和生產高合金鋼產品除外);疊軋薄板軋機、普鋼初軋機及開坯用中型軋機、三輥勞特式中板軋機、復二重式線材軋機、橫列式小型軋機、熱軋窄帶鋼軋機、直徑76毫米以下熱軋無縫管機組、中頻感應爐等落后工藝及裝備。
(二)化學工業。重點抓好3類產品淘汰落后和市場準入工作。輪胎:嚴格控制斜交輪胎的生產,淘汰落后的斜交輪胎生產能力。農藥:控制和壓縮高毒品種產量,加快淘汰進程;增加除草劑、殺菌劑的品種和產量,繼續優化殺蟲劑、除草劑、殺菌劑的比例;發展高效、低毒、安全、經濟、低污染和使用方便的新品種農藥及生物農藥。電石: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電石行業的市場準入規定,嚴格控制電石生產裝置的新建(新建電石生產裝置單臺爐容量要在25000KVA以上);依法淘汰現有生產能力1萬噸(單臺爐容量5000KVA)以下電石爐和敞開式電石爐;停產改造環保不達標的電石爐。
(三)輕工工業。重點抓好造紙和皮革行業的淘汰落后工作。到2007年底,關閉和淘汰5萬噸/年以下麥草漿的生產企業;10萬噸以下草漿生產線加快調整改造,逐步加以淘汰。若分廠規模小于5萬噸且環保不達標的,按照環保要求進行治理或關停。著重解決制革企業工藝落后、污染嚴重的問題。嚴格限制年生產能力10萬張(折牛皮)以下新建、改擴建項目;嚴格禁止在淮河流域、旅游風景區、飲用水源地、經濟漁業區、自然生態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地區新建小型制革項目。
(四)建材工業。重點解決立窯水泥比重高、企業規模小、資源浪費嚴重的問題。2010年前逐步關停和淘汰立窯生產線;2007年底關閉單條生產線的機立窯水泥企業。對城市市區內或靠近城市旅游景點、交通要道附近的立窯企業,要加快關閉淘汰步伐。
(五)紡織工業。目前,全省仍有超期服役、精度較低、原材料消耗高的落后紗錠近500萬錠,落后的前紡裝備、織機、印染設備近5.2萬臺套,原值近25億元。要制定計劃,分期分批予以淘汰。
(六)機械工業。目前,我省列入國家限制及淘汰目錄,超期服役、精度下降的加工設備、工藝、裝備和生產線約有8.6萬臺套,原值近80億元。要制定計劃,分期分批予以淘汰。
(七)煤炭工業。目前,全省仍有9萬噸及以下小煤礦108處,占全部生產礦井的34%,這部分煤礦開采工藝和生產設備落后、安全保障程度低,給安全生產帶來嚴重威脅。要制定計劃,分期分批予以關閉。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認識,大力推進。加快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要求,是改善工業經濟素質、提高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的重大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大工作措施,要把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列為“十一五”工業結構調整規劃的重要內容,提出目標要求,列出工作重點,制定政策措施,加強督促檢查。
(二)突出重點,扶優汰劣。要著力抓好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和重點產品的淘汰工作。全省重點抓好煤炭、冶金、建材、機械、紡織、化工、造紙等重點行業、120種產品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各自的實際,對重點行業、重點產品認真進行調查摸底,制定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具體方案,提出進度要求及保證措施。要認真貫徹扶優汰劣、上大汰小的原則,積極促進淘汰落后、改造升級和優化結構的結合。在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的同時,要支持工藝先進、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加快產品的升級換代,擴大和增加市場份額,提高經濟效益。
(三)綜合施治,嚴控新增。認真貫徹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強產業政策引導、信貸政策調控、財稅政策調節,嚴禁再新上國家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項目和產品。嚴格執行環保、安全、技術、土地和資源綜合利用等市場準入標準,引導市場投資方向。對列入國家明令淘汰關停的生產能力一律不得進行出租、轉讓、出售或異地轉移生產。對限制類的工藝裝備要加大改造力度并適時超前淘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已淘汰的落后生產能力死灰復燃。建立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工作監督舉報制度,接到群眾來信來電舉報,要迅速查處。
(四)加大資金支持和政策引導。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重點行業的淘汰項目予以補助。省經貿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對補助項目進行審查論證,并督促檢查淘汰項目的落實。各級政府也要加強對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工作的資金支持,抓好一批重點項目。各職能部門要加強政策引導,堅持依法行政,積極支持和保障淘汰落后重點項目的實施。
(五)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工作合力。全省淘汰落后產品生產能力工作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各級經貿、發展改革、財政、金融、工商、環保、質檢、安全監督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工負責,要加大督查和執法力度,抓好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各金融機構應停止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各級、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規定限制淘汰。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對近期淘汰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的企業,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停產或予以關閉,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企業人員。其產品屬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督促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要吊銷其排污許可證;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對違反規定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附件:
全省重點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目錄
根據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組織有關方面對我省淘汰落后工作情況進行了深入調研,確定了我省應進行淘汰的生產工藝和落后產品目錄。其中,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藝和裝備有13大類、 105項;需要淘汰的落后產品有4大類、15種。
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
(一)農林業。
1.濕法纖維板生產工藝(2006年)。
(二)煤炭。
1.大型煤炭礦區范圍內開采的小煤礦。
2.既無降硫措施,又無達標排放用戶的高硫煤炭(含硫高于3%)生產礦井。
3.6AM、φM-2.5、PA-3型煤用浮選機。
4.PB2、PB3、PB4型礦用隔爆高壓開關。
5.PG-27型真空過濾機。
6.X-1型箱式壓濾機。
7.ZYZ、ZY3型液壓支架。
(三)石油、天然氣和化工。
1.100萬噸/年及以下生產汽煤柴油的小煉油生產裝置。
2.4萬噸/年以下的硫鐵礦制酸生產裝置。
3.50萬條/年及以下的斜交輪胎,或以天然棉簾子布為骨架的輪胎生產線。
4.敞開式或能力小于1萬噸的電石爐。
(四)鋼鐵。
1.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爐(3.2米及以上搗固焦爐除外)(2007年)。
2.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爐。
3.100~200立方米(含200立方米)高爐 (不含鐵合金高爐)。
4.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爐 (不含專業鑄鐵管廠高爐)(2007年)。
5.15噸及以下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
6.化鐵煉鋼。
7.15~20噸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
8.20噸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2006年)。
9.10~20噸電爐(不含高合金鋼和機械鑄造電爐)。
10.20噸電爐(不含高合金鋼和機械鑄造電爐)(2006年)。
11.復二重線材軋機。
12.熱軋窄帶鋼軋機。
13.三輥勞特式中板軋機。
14.直徑76毫米以下熱軋無縫管機組。
15.三輥式型線材軋機(不含特殊鋼生產)。
16.5000千伏安以下的鐵合金礦熱電爐。
17.蒸汽加熱混捏、倒焰式焙燒爐、交流石墨化爐、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爐及其并聯機組、最大輸出電流5萬安以下的石墨化爐。
(五)黃金。
1.混汞提金工藝。
(六)建材。
1.水泥機立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
2.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藝生產線及日熔化量 100噸以下的“格法”平拉生產線。
3.無復膜塑編水泥包裝袋生產線。
4.7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中低檔建筑陶瓷磚。
5.400萬平方米/年及以下的紙面石膏板生產線。
6.20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生產線(2006年)。
7.窯徑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特種水泥除外)。
8.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
9.石灰土立窯。
10.磚瓦18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
11.400型及以下普通擠磚機。
12.450型普通擠磚機(2006年)。
13.SJ1580-3000雙軸、單軸攪拌機。
14.SQP400500-700500雙輥破碎機。
15.1000型普通切條機。
16.100噸以下盤轉式壓磚機。
17.手工制作墻板生產線。
18.簡易移動式砼砌塊成型機、附著式振動成型臺。
19.單班1萬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塊固定式成型機、單班1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鋪地磚固定式成型機。
20.人工澆筑、非機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塊生產工藝。
21.真空加壓法和氣煉一步法石英玻璃生產工藝裝備。
22.手工切割、非蒸壓養護加氣混凝土生產線。
23.無采礦許可證或不符合環保、安全生產要求的非機械化非金屬礦開采。
(七) 醫藥。
1.不符合GMP要求的安瓿拉絲灌封機。
2.勞動保護、三廢治理不能達到國家標準的原料藥生產裝置(2006年)。
(八)機械。
1.熱處理鉛浴爐。
2.熱處理氯化鋇鹽浴爐(高溫氯化鋇鹽浴爐,暫緩淘汰)。
3.TQ60、TQ80塔式起重機。
4.QT16、QT20、QT25井架簡易塔式起重機。
5.KJ1600/1220單筒提升絞機。
6.3000千伏安以下普通棕剛玉冶煉爐。
7.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煉爐。
8.強制驅動式簡易電梯。
9.以氯氟烴(CFCs)作為膨脹劑的煙絲膨脹設備生產線(根據國家履行國際公約總體計劃要求進行淘汰)。
(九)輕工。
1.5萬噸/年以下的草漿生產裝置(2007年)。
2.印鐵制罐行業中的錫焊工藝。
3.沖擊式制釘機。
(十)紡織。
1.1979年及以前生產的A512、A513系列細紗機。
2.B581、B582型精紡細紗機。
3.BC581、BC582型粗紡細紗機。
4.B591絨線細紗機。
5.使用期限超過20年的各類國產毛紡細紗機。
6.B601、B601A型毛捻線機。
7.輥長1000毫米以下的皮輥軋花機(長絨棉種子加工除外)。
8.鋸片在80以下的鋸齒軋花機。
9.壓力噸位在200噸以下的皮棉打包機(不含160噸短絨棉花打包機)。
10.1332SD絡筒機。
11.BC272、BC272B型分條梳毛機。
12.B701A型絨線搖絞機。
13.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機。
14.1511M-105織機。
15.K251、K251A型絲織機。
16.Z114型小提花機。
17.GE186型提花毛圈機。
18.Z261型人造毛皮機。
19.LMH551型平網印花機。
20.LMH571型圓網印花機。
21.LMH303、303B、304、304B-160型熱熔染色機。
22.LMH731-160型熱風布鋏拉幅機。
23.LMH722M-180、LMH722D-180型短環烘燥定型機。
24.ZD647、ZD721型自動繅絲機。
25.D101A型自動繅絲機。
26.ZD681型立繅機。
27.DJ561型絹精紡機。
(十一)印刷。
1.W1101型全張自動凹版印刷機。
2.AJ401型卷筒紙單面四色凹版印刷機。
3.DJ01型平裝膠訂聯動機。
4.PRD-01、PRD-02型平裝膠訂聯動機。
5.DBT-01型平裝有線訂、包、燙聯動機。
6.溶劑型即涂覆膜機。
7.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紙機。
8.MD103A型磨刀機。
(十二)消防。
1.火災探測器手工插焊電子元器件生產工藝。
(十三)其他。
1.含氰電鍍工藝(電鍍金、銀、銅基合金及予鍍銅打底工藝,暫緩淘汰)。
2.含氰沉鋅工藝。
二、落后產品。
(一)建材。
1.使用非耐堿玻纖或非低堿水泥生產的玻纖增強水泥(GRC)空心條板。
2.陶土坩堝拉絲玻璃纖維增強塑料(玻璃鋼)制品。
3.25A空腹鋼窗。
4.S-2型混凝土軌枕。
5.一次沖洗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6.角閃石石棉(即藍石棉)。
7.普通雙層玻璃塑料門窗及單腔結構型的塑料門窗。
8.采用二次加熱復合成型工藝生產的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棉滌玻纖網格(高堿)復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二)輕工。
1.汞電池(氧化汞原電池及電池組、鋅汞電池)。
2.含重鉻酸鉀火柴。
(三)紡織。
1.H112、H112A型毛分條整經機。
2.B751型絨線成球機。
3.1332系列絡筒機。
(四)消防。
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滅火劑(簡稱1211滅火劑)。
2.手提式1211滅火器。
注:條目后括號內年份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為2006年是指應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類推;有淘汰計劃的條目,根據計劃進行淘汰;未標淘汰期限或淘汰計劃的條目為國家產業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發布部門:山東省政府 發布日期:2006年11月08日 實施日期:2006年11月08日 (地方法規) |